作者:辽宁省 点击次数:856 发布时间:2017-09-2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10月18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江西柳林机械有限公司4LZ-2.0(210)型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通知》(农办机【2013】39号)。
《通知》说,今年4月份以来,对群众来信反映江西柳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柳林公司)伙同浙江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科技公司)涉嫌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问题,农业部组织湖南省农机局等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了深入调查和核实,并在京约谈了两家公司负责人。
调查表明,江西柳林公司4LZ-2.0(210)型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属国家支持推广目录产品,享有补贴资格,三联科技公司生产的该型号机具未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无补贴资格。江西柳林公司以合作为由,请三联科技公司作为其零部件总成供应商。但是在实际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存在三联科技公司进行整机生产、并从浙江产地将产品直接发往销售地的情况,江西柳林公司据此在销售地申报补贴。在约谈过程中,两家公司负责人对上述情况均予承认。福建、广西、宁波等省市的扩大核实结果再次确认了这一事实。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请,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当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上述两家公司虽签有代工生产合同和合作协议,但无隶属关系,且三联科技公司未经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试验,其产品应属非补贴产品。江西柳林公司将三联科技公司的非补贴产品以本公司补贴产品名义申报补贴,属套取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
《通知》决定,为严厉打击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民群众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要求,现就江西柳林公司4LZ-2.0(210)型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江西柳林公司4LZ-2.0(210)型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二、请有该型号收割机补贴销售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2012年、2013年该型号收割机的补贴销售情况,核定被套补贴资金具体数额并告知江西柳林公司。
三、责令江西柳林公司主动将套取的补贴资金退还到结算地财政部门,最迟于2014年2月底前将退还情况报告有关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有关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于2014年3月15日之前将江西柳林公司套取的补贴资金退还情况报农业部农机化司。
四、如江西柳林公司拒不退还套取的补贴资金,农业部将对其采取进一步的处理措施。
五、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江西柳林公司其他补贴机具销售情况的监管工作,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应按规定程序及时作出严肃处理,并报农业部农机化司。
相关链接:关于取消江西柳林机械有限公司4LZ-2.0(210)型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