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抚顺市 点击次数:506 发布时间:2018-11-01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关于转发《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农机(发)局、财政局:
2017年我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工作思路,做好2015—2017年三年政策连续实施的扫尾工作,为2018年调整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打好基础。现将《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辽农机[2017]6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资金使用管控。2017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资金总量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各县区要结合春耕春播、秋收整地等重要农时,科学统筹各农业生产阶段的资金使用。建议各县区制订补贴资金使用年度计划,量化各阶段资金使用规模,防止资金发放偏离重要农时季节和重点机械补贴。要合理引导购买预期,严禁透支补贴资金,不留甩尾成分,为明年调整政策预留空间。
二、科学调整补贴范围及额度。为主动适应结构调整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农机化发展的要求,充分挖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潜力,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各县区农机部门可在《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7年调整)》内,经县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自行缩减补贴范围,并在补贴比例具备调整空间基础上,适当降低资金补贴额度,缓解补贴资金需求紧张,最大限度满足规模化、社会化服务主导型农机装备需要。
三、规范购置补贴各个环节操作。严格执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对补贴申请、机具核实、信息公示、补贴结算等环节,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规范操作。同时充分发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对一些特殊重大事项需经领导小组共同讨论通过实施。有条件的乡镇推进通过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操作,要强化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附件: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辽农机[2017]64号)
抚顺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抚顺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5日
附件
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农委(农机局)、财政局:
为高效规范落实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国家关于“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政策精神和《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5〕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原则
(一)绿色发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优先补贴推广先进适用、节能环保、高效复式、安全可靠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具。
(二)突出重点。以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所需机具为重点,对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秸秆还田等支持绿色发展的节能环保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三)总量控制。2017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全部一次性下达各市,资金总量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各市可在《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7年调整)》(见附件)内,缩减补贴范围,合理调配资金。
(四)创新发展。根据省政府《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三年滚动计划(2016-2018)》(辽政发〔2016〕7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见》(辽政发〔2016〕41号),有条件的市在年度分配补贴资金额度内,根据省确定试点的产品,开展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
二、补贴范围
进一步缩小补贴范围,将低端、低值、需求量小、投诉量高和监管难度大的农机产品逐步剔除补贴市场,提高补贴政策精准性(见附件)。
三、补贴标准
合理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7年调整版)》经公示后发布。
四、补贴时限
全面启用2017版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17年3月1日(含)以后购置的补贴产品(以购机发票为准)通过2017版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相关手续,系统关闭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制。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加快资金结算进度,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执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全面推进通过乡镇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操作,鼓励在购机集中地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要加强机具核实,对补贴额较高的机具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购机户要重点核实。要强化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强化宣传,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媒体,积极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全省项目县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栏全覆盖。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范围、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各级财政、农业(农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突出政策指向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确定补贴重点、监督检查、机具核实、投诉处理、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经当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7年调整)(9大类23个小类47个品目)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4月5日
附件
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017年调整)
(9大类23个小类47个品目)
机具大类 | 机具小类 | 品 目 |
耕整地机械 | 耕地机械 | 旋耕机 |
深松机 | ||
翻转犁 | ||
耕整机(水田、旱田) | ||
联合整地机 | ||
田园管理机 | ||
微耕机 | ||
整地机械 | 灭茬机 | |
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 ||
起垄机 | ||
圆盘耙 | ||
驱动耙 | ||
种植施肥机械 | 播种机械 | 穴播机 |
免耕播种机 | ||
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 ||
栽植机械 | 水稻插秧机 | |
育苗机械设备 |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
中耕机械 | 中耕机 | |
机具大类 | 机具小类 | 品 目 |
收获机械 | 谷物收获机械 |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
玉米收获机械 |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 |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 ||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 ||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青饲料收获机 | |
捡拾压捆机 | ||
压捆机 | ||
搂草机 | ||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 薯类收获机 | |
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 花生收获机 | |
收获后处理机械 | 干燥机械 | 粮食烘干机 |
剥壳(去皮)机械 | 花生脱壳机 | |
清选机械 | 粮食清选机 | |
仓储机械 |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
脱粒机械 | 玉米脱粒机 | |
动力机械 | 拖拉机 | 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
手扶拖拉机 | ||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 畜牧饲养机械 | 孵化机 |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 揉丝机 | |
饲料混合机 | ||
颗粒饲料压制机 | ||
青贮切碎机 | ||
压块机 | ||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果蔬加工机械 | 水果分级机 |
其它机械 | 废弃物处理设备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
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抚农发【2017】133号).pdf